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具备火灾的自动报警、手动报警、通信和网络信息报警,并应实现火灾救灾设备的控制及与相关系统的联动控制。
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由设置在控制中心的中央级监控管理系统、车站和车辆基地的车站级监控管理系统、现场级监控设备及相关通信网络等组成。
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中央级监控管理系统宜由操作员工作站、打印机、通信网络、不间断电源和显示屏等设备组成,并应具备下列功能:
(1)接收全线火灾灾情信息,对线路消防系统、设施监控管理;
(2)发布火灾涉及有关车站消防设备的控制命令;
(3)接收并储存全线消防报警设备主要的运行状态;
(4)与各车站及车辆基地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进行通信联络;
(5)火灾事件历史资料存档管理。
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车站级应由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打印机、不间断电源和消防联动控制器手动控制盘等组成,并应具备下列功能:
(1)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中央级管理系统及本车站现场级监控系统间进行通信联络;
(2)管辖范围内实时火灾的报警,监视车站管辖内火灾灾情;
(3)采集、记录火灾信息,并报送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中央监控管理级;
(4)显示火灾报警点,防、救灾设施运行状态及所在位置画面;
(5)控制地铁消防救灾设备的启、停,并显示运行状态;
(6)接受中央级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指令或独立组织、管理、指挥管辖范围内的救灾;
(7)发布火灾联动控制指令。
5、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现场控制级应由输入输出模块、火灾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消防电话及现场网络等组成,并应具备下列功能:
(1)监视车站管辖范围内灾情,采集火灾信息;
(2)消防泵的低频巡检信号、运行状态、设备故障、管压力信号;
(3)监视消防电源的运行状态;
(4)监视车站所有消防救灾设备的工作状态。
6、地铁全线火灾自动报警与联动控制的信息传输网络宜利用地铁公共通信网络,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现场级网络应独立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