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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建筑或场所需要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时间:2017/4/6 10:38:16 关键词: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电气火灾监控,电气火灾,电气火灾监控主机

《建筑防火设计规范》GB 50016-2014规定下列建筑或场所的非消防用电负荷宜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1) 建筑高度大于50m的乙、丙类厂房和丙类仓库,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0L/s的厂房(仓库)。

  (2) 一类高层居民用建筑。

  (3) 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电影院、剧场,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0㎡的商店和展览建筑,省(市)级及以上的广播电视、电信和财贸金融建筑,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25L/s的其他公共建筑。

  (4) 文物保护单位的砖木或木结构的古建筑。

  除《建筑防火设计规范》GB 50016-2014规定的建筑或场所外,下列公共建筑的非消防负荷的配电回路应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1) 建筑面积5000㎡及以上的商店建筑营业厅内的配电干线。

  (2) 单体建筑面积度40000㎡的公共建筑。

  (3) 民用机场航站楼,一级、二级汽车客运站,一级、二级港口客运站。

  (4) 建筑总面积大于3000㎡的旅馆建筑。

  (5) 座位数超过2000个的会堂,座位数超过20000个的体育场。

  (6) 藏书超过50万册的图书馆。

  (7) 省级及以上博物馆。

  (8) 三级乙等及以上医院的病房楼、门诊楼。

  (9) 建筑总面积大于3000㎡的歌舞厅、放映厅、卡拉OK厅、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10) 设区市级及以上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火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11) 城市轨道交通、以及交通隧道工程。

  (12) 大、中型托儿所、幼儿园。

  (13) 老年人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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