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和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调试要求
时间:2021/6/23 17:38:47 关键词: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本文总结整理了本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修订后值得特别关注的内容。在系统调试章节,新版标准增加了设备的产品种类,提出了详细的调试顺序和调试内容,下面来看看新版标准中对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和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调试要求。
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调试
Ⅰ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调试
4.7.1对多线制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应将所有回路的可燃气体探测器与控制器相连接;对总线制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应将任一回路的可燃气体探测器与控制器相连接。应切断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的所有外部控制连线,接通电源,使控制器处于正常监视状态。
说明:
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是一个独立的子系统,属于火灾预警系统,应独立组成。可燃气体探测器应接入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不应直接接入火灾报警控制器的探测器回路。当可燃气体的报警信号需接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应由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接入。
由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将报警信号传输至消防控制室的图形显示装置或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但其显示应与火灾报警信息有区别。石化行业涉及过程控制的可燃气体探测器可接入DCS等生产控制系统,但其报警信号应接入消防控制室。
4.7.2应对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下列主要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控制器的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GB 16808的规定:
1 自检功能。
2 操作级别。
3 可燃气体浓度显示功能。
4 主、备电源的自动转换功能。
5 故障报警功能:
1)备用电源连线故障报警功能;
2)配接部件连线故障报警功能。
6 总线制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的短路隔离功能。
7 可燃气体报警功能。
8 消音功能。
9 控制器负载功能。
10 复位功能。
4.7.3对总线制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应依次将其他回路与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相连接,使控制器处于正常监视状态,在备电工作状态下,按本标准第4.7.2条第5款第2项、第6款、第9款、第10款的规定对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进行功能检查并记录,控制器的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GB 16808的规定。
Ⅱ 可燃气体探测器调试
4.7.4应对可燃气体探测器的可燃气体报警功能、复位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探测器的可燃气体报警功能、复位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对探测器施加浓度为探测器报警设定值的可燃气体标准样气,探测器的报警确认灯应在30s内点亮并保持;
2 控制器的可燃气体报警和信息显示功能应符合本标准第4.1.2条的规定;
3 应清除探测器内的可燃气体,手动操作控制器的复位键后,控制器应处于正常监视状态,探测器的报警确认灯应熄灭。
说明:
可燃气体探测器在使用过程中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安装位置应当根据待探测的可燃气体性质确定。若被探测气体为天然气、煤气等,较空气轻,极易飘浮上升,应将可燃气体探测器安装在设备上方或天花板附近;若被探测气体为液化石油气等,较空气重,则应安装在距地面不超过50cm的低处。
(2)可燃气体探测器处于长期通电工作状态,应当每月检查一次,现场检查方法是用棉球蘸上一点酒精靠近气敏元,如给出报警(显示)表明工作正常。
(3)催化元件对多种可燃气体几乎有相同的敏感性,所以在有混合气体存在的场所,它不能作为分辨混合气体组分的敏感元件使用。
(4)可燃气体敏感元件的理化特性研究表明,硫化物可使元件特性发生变化,且不能恢复,出现所谓“中毒”现象,所以,可燃气体敏感元件需防“中毒”,并应避免直接油浸或油垢污染,也不能在有酸、碱腐蚀性气体中长期使用。
4.7.5应对线型可燃气体探测器的遮挡故障报警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探测器的遮挡故障报警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将线型可燃气体探测器发射器发出的光全部遮挡,探测器或其控制装置的故障指示灯应在100s内点亮;
2 控制器的故障报警和信息显示功能应符合本标准第4.1.2条的规定。
注:条文说明不具备与标准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标准规定的参考。具体使用时请以书中标准正文的要求为准。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调试
Ⅰ 电气火灾监控设备调试
4.8.1应切断电气火灾监控设备的所有外部控制连线,将任一备调总线回路的电气火灾探测器与监控设备相连接,接通电源,使监控设备处于正常监视状态。
4.8.2应对电气火灾监控设备下列主要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监控设备的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第1部分:电气火灾监控设备》GB 14287.1的规定:
1 自检功能;
2 操作级别;
3 故障报警功能;
4 监控报警功能;
5 消音功能;
6 复位功能。
说明: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属于火灾预报警系统,是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独立子系统。安装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可以有效地遏制电气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国家财产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应由下列部分或全部设备组成:
(1)电气火灾监控设备,用于为所连接的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供电,能接收来自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的报警信号,发出声、光报警信号和控制信号,指示报警部位,记录并保存报警信息;
(2)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3)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4)当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用于电气火灾监控时,可接入电气火灾监控设备;
(5)故障电弧探测器。
4.8.3 应依次将其他回路的电气火灾探测器与监控设备相连接,使监控设备处于正常监视状态,按本标准第4.8.2条第3款、第4款、第6款的规定对监控设备进行功能检查并记录,监控设备的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第1部分:电气火灾监控设备》GB 14287.1的规定。
Ⅱ 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调试
4.8.4应对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的监控报警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探测器的监控报警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按设计文件的规定进行报警值设定;
2 应采用剩余电流发生器对探测器施加报警设定值的剩余电流,探测器的报警确认灯应在30s内点亮并保持;
3 监控设备的监控报警和信息显示功能应符合本标准第4.1.2条的规定,同时监控设备应显示发出报警信号探测器的报警值。
说明:
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应以设置在低压配电系统首端为基本原则,宜设置在第一级配电柜(箱)的出线端。当供电线路泄漏电流大于500mA时,宜在其下一级配电柜(箱)设置。
4.8.5应对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的监控报警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探测器的监控报警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按设计文件的规定进行报警值设定;
2 应采用发热试验装置给监控探测器加热至设定的报警温度,探测器的报警确认灯应在40s内点亮并保持;
3 监控设备的监控报警和信息显示功能应符合本标准第4.1.2条的规定,同时监控设备应显示发出报警信号探测器的报警值。
说明:
根据对供电线路发生火灾的统计,在供电线路本身发生过负荷时,接头部位反应最强烈,因此保护供电线路过负荷时,应重点监控其接头部位的温度变化,故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应设置在电缆接头、端子、重点发热部件等部位。
4.8.6应对故障电弧探测器的监控报警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探测器的监控报警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切断探测器的电源线和被监测线路,将故障电弧发生装置接入探测器,接通探测器的电源,使探测器处于正常监视状态;
2 应操作故障电弧发生装置,在1s内产生9个及以下半周期故障电弧,探测器不应发出报警信号;
3 应操作故障电弧发生装置,在1s内产生14个及以上半周期故障电弧,探测器的报警确认灯应在30s内点亮并保持;
4 监控设备的监控报警和信息显示功能应符合本标准第4.1.2条的规定。
4.8.7应对具有指示报警部位功能的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监控报警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探测器的监控报警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在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敏感部件随机选取3个非连续检测段,每个检测段的长度为标准报警长度,采用专用的检测仪器或模拟火灾的方法,分别给每个检测段加热至设定的报警温度,探测器的火警确认灯应点亮并保持,并指示报警部位。
2 监控设备的监控报警和信息显示功能应符合本标准第4.1.2条的规定。
说明:
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探测原理与测温式电气火灾探测器的探测原理相似,因此工程上经常会使用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进行电气火灾隐患的探测。在这种情况下,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报警信号可接入电气火灾监控设备。
注:条文说明不具备与标准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标准规定的参考。具体使用时请以 书中标准正文 的要求为准。
以上内容来源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GB 50166-2019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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