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监控报警联网系统通用技术要求.doc
前 言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请注意,本标准的基本内容有可能涉及专利,本标准的发布机构不应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公安部科技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安全防范报警系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S/TC100)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引 言
近些年来,我国监控系统建设在技术水平和实际应用等方面都取得了长足的进步。经过多年的发展,已经初步形成了社会治安技术防范的基础网络。然而,目前国内已建成的监控系统大都自成体系,相互间缺少统一规划和技术协调,不能有效实现网络的信息资源共享,没有形成面向公安实战的综合应用系统集成平台,制约了技术防范在城市社会治安管理中作用的发挥,难以满足报警、视频监控专业化、社会化管理的要求。
为了能够在城市范围内实现由不同设备构成的系统之间的联网和互操作,综合应用各种报警和监控资源,逐步实现全国联网,特制定本标准。本标准根据我国公安报警监控业务的特点和实际需要进行编写,重点内容是系统的设计原则、系统结构、系统技术要求、系统设备要求、视音频传输要求、系统安全性、电磁兼容性、电源、环境适应性、可靠性等,并提供联网系统建设模式供参考。
城市监控报警联网系统通用技术要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城市监控报警联网系统(以下简称联网系统)的设计原则、系统结构、系统技术要求、系统设备要求、视音频传输要求、系统安全性、电磁兼容性、电源、环境与环境适应性、可靠性等通用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监控报警联网系统的总体规划、方案设计、工程实施、项目验收以及与之相关的系统设备开发、生产和质量控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4943-2001 信息技术设备的安全
GB8898-2001 音频、视频及类似电子设备安全要求
GB16796-1997安全防范报警设备安全要求和试验方法
GB17859-1999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划分准则
GB50057-1994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50198-1994民用闭路监控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GB50348-2004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
GA308-2001 安全防范系统验收规则
GA/T74-2000 安全防范系统通用图形符号
GA/T75-94 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
GA/T367-2001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技术要求
GA/T368-2001入侵报警系统技术要求
GA/T379-2002报警传输系统串行数据接口的信息格式和协议
GA/T388-2002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操作系统技术要求
GA/T388-2002B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管理要求
GA/T390-2002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通用技术要求
YD/T 1171-2001IP网络技术要求--网络性能参数与指标
RFC 3261 SIP:会话初始协议
3 术语、定义和缩略语
下列术语、定义和缩略语适用于本标准。
3.1 术语和定义
3.1.1 视频探测 video detecting
采用光电成像技术(从红外到可见光谱范围内)对目标进行感知并生成视频图像信号的一种探测手段。
3.1.2 视频监控 video monitoring
利用视频探测手段对目标进行监视、控制和信息记录。
3.1.3 视频移动侦测 video moving detecting
利用视频处理技术探测现场图像变化,一旦达到设定阈值系统即能感知并可激发后续规定动作的技术措施。
3.1.4 城市监控报警联网系统 city area monitoring and alarming network
城市监控报警联网系统(以下简称联网系统)是指城市范围内实现了互联、互通和互控的、基于视频业务的综合监控系统,包含组成该系统的所有相关软件和设备。音频、报警和数据信息可作为本系统的扩展业务存在。
3.1.5 用户终端 user terminal
经过联网系统注册并授权的,有数据和/或设备操作需求的客户端设备。
3.1.6 前端设备 front end device
指分布于探测现场的各类信息采集、控制设备。在本系统中,主要指摄像机及其配套的设备(如镜头、云台、防护罩、各类入侵探测器、声音相关设备等)。
3.1.7 监控点 monitoring site
前端设备安装或监控的场所。
3.1.8 监控中心 monitoring center
联网系统中的某一级信息汇集、处理和共享的节点。可对所属监控点信息实施集中监视、有效控制和管理;可与其它相关业务系统实施联动,支持相关部门实施城市安全管理。
3.1.9 报警联动 action with alarm
报警信号触发相关系统、设备进行动作(如报警图像复核、照明控制、信息服务等)。
3.1.10 图像质量 image quality
能够为观察者分辨的光学图像质量,它通常包括像素数量、分辨率和信噪比,但主要表现为信噪比。
3.1.11 视频编码设备 video coding device
具有视频信号的数字采集、编码、网络传输功能的设备,并可带有音频处理、设备控制、视频移动侦测、图像存储和回放等特定功能。
3.1.12 视频解码设备 video decoding device
具有数字压缩视频的解码还原功能的设备,并可带有音频处理、设备控制、数据交换、图像分割显示等特定功能。
3.1.13 监控管理平台 monitoring management platform
监控中心软件系统中建立在系统协议层之上的,实现信息资源管理、设备管理、用户管理、网络管理、安全管理等功能的软件平台。
3.1.14 安全隔离设备 isolating device for security
能够实现国家关于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与公共信息网络物理隔离要求的安全设备,该设备也可提供防火墙的功能。
3.1.15 抗易损防护anti-damageable protection
保证系统安全、可靠、持久运行并便于维修和维护的技术措施。
3.2 缩略语
SIPSession Initiation Protocol会话初始协议
RTSPReal-Time Streaming Protocol实时流化协议
RTPReal-time Transport Protocol实时传输协议
RTCPReal-time Transport Control Protocol实时传输控制协议
VPNVirtual Private Network虚拟专用网络
UUID Universally Unique Identifier全局唯一标识符
IPInternet Protocol因特网协议
TCPTransmission Control Protocol传输控制协议
UDPUser Datagram Protocol用户数据报协议
B/SBrowser/Server浏览器/服务器
4 系统设计原则
4.1 互通性
联网系统内各级监控中心之间能够有效地进行通信和共享数据。
4.2 实用性
设计合理,结构简单,切合实际,能有效地提高工作效率,满足公安业务工作需求。
4.3 扩展性
采用模块化设计,系统规模和功能易于扩充,系统配套软件具有升级能力。
4.4 规范性
控制协议、视频编解码、接口协议、视频文件格式、传输协议等应符合本系列标准中的规定。
4.5 易操作性
提供清晰、简洁、友好的中文人机交互界面,操控简便、灵活,易学易用,便于管理和维护。
4.6 安全性
对系统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防止非法接入、非法访问、病毒感染和黑客攻击,防雷击、过载、断电和人为破坏等。
4.7 可靠性
采用成熟、稳定和通用的技术和设备,关键部分应有备份、冗余措施,能够保证系统长期稳定运行,有较强的容错和系统恢复能力。
4.8 可维护性
系统应具备自检、故障诊断及故障弱化功能,在出现故障时,应能得到及时、快速的修复。
5 系统结构
5.1系统总体结构
5.1.1总体架构
该系统应是能覆盖整个城市的集成式、多功能、综合性网络系统。从系统构成的主体类型上可分成监控资源、传输网络、监控中心和用户终端四个组成部分,监控资源是系统监控信息的来源,传输网络是连接监控资源、监控中心和用户终端的媒介,监控中心是系统的信息管理和共享平台,用户终端是系统的信息服务对象。从传统的区域视频监控概念上系统可以分成前端、传输/变换、控制/管理、处理/显示四个部分。联网系统总体架构如图1所示。
图1 联网系统总体架构
5.1.1.1 监控资源
具体体现为信息采集前端,既可以是前端设备,也可以是区域性网络。
5.1.1.2 传输网络
传输网络可以是公安专网、公共通信网络,也可以是专为联网系统建设的独立网络;可以是IP网络,也可以是模拟传输线路,或IP网络和模拟传输线路共存;传输方式可以采用有线传输,也可采用无线传输,或有线/无线混合传输。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传输方案,无论采用何种网络、何种传输方式,均应保证接入公安专网的安全问题。
5.1.1.3 监控中心
监控中心可分为公安监控中心和社会监控中心。
公安监控中心是指由公安部门管理和使用的、具有接处警能力的监控中心。公安监控中心分级设置,在市局设置一级监控中心,区(县)分局和交警、消防等业务部门设置二级监控中心,派出所设置三级监控中心。各城市根据本地情况选择公安监控中心的分级和数量。
社会监控中心指社会其他单位建设和管理的监控中心。公安监控中心可接收来自社会监控中心的报警及图像、声音信息。
5.1.1.4 用户终端
用户终端包括公安用户和社会用户,用户通过用户终端实现对监控资源的访问和控制,用户终端的行为受到监控中心的管理和授权。
5.1.2 区域监控系统结构
区域监控系统从构成的设备及技术上可分成前端、传输/变换、控制/管理、处理/显示四个基本部分。
5.1.2.1 前端
实现信息采集功能,是监控资源的具体体现,指需要接入到各级监控中心的前端设备和/或区域性网络。根据需要可以是图像采集设备、声音采集设备、入侵探测设备等,也可是一个区域性视频监控报警系统的输出端口。
图像采集设备主要是各种摄像机及其附属配套设备、前置传输设备;声音采集设备主要指拾音器、扬声器及其配套前置传输设备,在有现场广播、双向对讲等需求情况下采用;入侵报警设备主要是现场设置的各类探测器、报警控制器等;区域性网络的输出端口是指单位、社区设置的监控报警系统向各级监控中心传递信息的输出端口。
5.1.2.2 传输
实现视频、音频、报警、数据等信息在模拟或IP网络上的有效传递和交换。主要设备包括传输设备、视频编/解码设备。
5.1.2.3 控制/管理
实现监控资源的控制、管理和监视等功能,主要在监控中心集中实现。通过授权也可在用户终端对监控资源进行访问和控制。
控制管理的主体主要包括视频切换、服务器等设备,以及监控管理系统软件平台。控制/管理的对象涉及系统的所有设备。
5.1.2.4 处理/显示
处理/显示是联网系统对图像、声音、报警、数据等采集信息的最终应用。具体方式可以是通过显示设备、用户终端将信息直接反馈到用户,也可以是将信息进行记录留待用户日后查阅,或对信息进行智能化加工分析、触发其它相关系统联动等。
主要设备包括视频编/解码设备、存储设备、显示设备、用户终端等。
5.2 系统组网模式
根据联网系统的功能需求,结合现有区域型视频监控与报警系统的结构模式和联网要求,并考虑新建系统与原有系统的兼容,本标准推荐五种基本组网模式供参考。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可选择一种或综合其中几种模式进行实现。具体见附录A。
5.3 系统软件结构
5.3.1 参考模型
系统软件参考模型包括系统协议层和监控管理平台,监控管理平台建立在系统协议层的服务之上。监控管理平台结构上从高到低分成业务层、应用层和服务层。系统软件参考模型如图2所示。
图2 系统软件参考模型
5.3.2监控管理平台
5.3.2.1 业务层
监控管理平台的业务层可根据各地实际情况有选择地实现,一般来说,业务层可包括报警、电子巡逻、现场指挥、视频资料的快速查找、报警信息处理和公安综合研判等方面的业务。
5.3.2.2 应用层
监控管理平台的应用层是监控中心完成各种系统功能和图像调度管理的核心控制软件,可以分为图像管理子层和系统管理子层。
图像管理子层可完成实时图像点播、历史图像检索和回放、设备控制、存储和备份、报警联动等功能,具体参见本标准6.1的要求。
系统管理子层负责对联网系统的用户和设备进行管理。功能如下:
用户和权限管理:设定管辖范围内用户、组、角色的权限。用户管理可包括用户注册、用户查询、用户增加和删除、用户访问权限管理、用户锁定和解锁、用户分组管理、用户访问记录查看等功能;对系统的管理、视频浏览、前端设备控制、历史图像资料的删除、复制、浏览等操作行为可设定权限,权限可被收回。
设备管理:软硬件资源的配置及查询;系统性能的实时监视;系统设备的故障告警监视、故障诊断、及定位分析,告警日志的创建及维护等。
安全认证:验证用户的访问权限和优先级,监测和记录用户进行的访问和操作等;验证接入设备的合法性,并注册合法设备。
5.3.2.3 服务层
监控管理平台的服务层是由不同功能的软件模块组成,为应用层和业务层提供服务。服务层可分为数据库服务、存储服务、视频转发服务、Web服务等。
数据库服务:应采用分布式数据库,存储设备和图像的索引信息、报警信息、用户资料和权限、系统运行日志,为数据和图像检索、身份认证和权限管理提供存储和检索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