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策文件

公安部要求社会单位开展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

时间:2020/12/9 15:32:00 关键词:单位,消防安全,人员


  属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年底须全部达标


  公安部日前召开会议,决定从今年开始,到2012年,利用三年的时间,在全国实施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有效遏制群死群伤火灾事故,要求社会单位开展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


“四个能力”有标准


  提高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切实做到“消防安全自查、火灾隐患自除”。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具体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巡查,落实员工岗位消防责任;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要立即消除,不能立即消除的,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资金,限时消除。
提高组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切实做到“火情发现早、小火灭得了”。依法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的企事业单位建立专职消防队,其他单位建立志愿、“保消合一”等多种形式的消防队。结合单位实际,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确保一旦发生火情,员工能按职责分工及时到位、有效处置。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持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上岗,熟悉消防设备,并熟练掌握火警处置及启动消防设施设备的程序和方法。


  提高组织人员疏散逃生能力,切实做到“能火场逃生自救、会引导人员疏散”。 员工普遍掌握火场逃生自救基本技能,熟悉逃生路线和引导人员疏散程序。单位明确疏散引导人员,确保一旦发生火灾,能够及时组织在场人员安全疏散。
提高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能力,切实做到“消防设施标识化、消防常识普及化”。消防设施器材设置规范、醒目的标识,用文字或图例标明操作使用方法;重点部位、重要场所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要设置“提示”和“禁止”类消防标语。落实消防教育培训制度,员工普遍达到“懂基本消防常识、懂消防设施器材使用方法、懂逃生自救技能,会查改火灾隐患、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人员疏散”的“三懂三会”要求。


社会单位须达标


  公安部要求有关单位对照“四个能力”建设标准自我评价合格后,向当地公安消防部门或公安派出所申报验收。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全面落实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一般单位可结合实际,有重点地落实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要求。2010年,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全部达标;2011年,所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全部达标;2012年,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一般单位基本达标。


  为有效指导社会单位开展“四个能力”建设,各级公安消防部门将加强对消防监督人员和公安派出所民警的业务培训,发挥消防执法监督员、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辅导员、消防知识宣传员的作用,指导单位扎实开展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各级公安消防部门将对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进行专门培训,确保每个单位有一至两名消防 “四个能力”建设的“明白人”和责任人。


  有关消防人士指出,社会单位是消防工作的责任主体,开展“四个能力”建设,督促单位加强消防安全制度建设,建立和完善防火检查、防火巡查、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教育培训等制度,加强内部管理,狠抓制度落实,从根本上降低了火灾风险,减少火灾发生。


“四个能力”关键词


  防火检查巡查。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当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其他单位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其他单位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至少每两小时进行一次防火巡查,医院、养老院、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要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可结合实际组织夜间防火巡查。单位要定期组织检验和维修消防设施、器材,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对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依据《消防法》第67条规定,责令单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


  火灾隐患整改。对能当场改正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单位应当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单位消防工作主管职能部门应及时向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或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资金,限时消除。因涉及城市规划布局自身不能解决以及单位确无能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报告。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将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并督促整改。单位如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依据《消防法》第60条规定,责令单位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单位消防控制室应当实行每日24小时专人值班制度,值班人员要熟练和掌握应急程序、设施操作规程,熟练操作消防控制设备,熟练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开展工作。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按规定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取得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实行持证上岗。对单位存在未持证上岗消防控制室值班和操作人员的,依据《消防法》第67条规定,责令单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


  组织人员疏散逃生。员工要能普遍掌握火场逃生自救技能,熟悉逃生路线和引导人员疏散程序。单位要定期组织员工开展疏散逃生技能培训,公众聚集场所重点加强员工引导顾客安全疏散知识和技能培训。明确疏散引导人员,确保一旦发生火灾,能够及时组织在场人员安全疏散。《消防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义务,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消防设施标识化。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依据《消防法》第六十条,责令单位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技术支持    金特莱智慧消防
Copyright(C) senlinzhilu &Wood 郑州金特莱电子有限公司
豫ICP备1600353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