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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应该具备的功能

时间:2019/12/26 9:33:45 关键词: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根据GB14287-2005《电气火灾监控系统部分:电气火灾监控设备》,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应具有以下功能。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通用要求:

  1)监控设备主电源应采用220V、50Hz交流电源,电源线输入端应设接线端子。

  2)监控设备应设有保护接地端子。

  3)监控设备应具有中文的功能标注和信息显示。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监控报警功能:

  1)监控设备应能接收来自探测器的监控报警信号,并在30s内发出声、光报警信号,指示报警部位,记录报警时间,并予以保持,直至手动复位。

  2)报警声信号应手动消除,当再次有报警信号输入时,应能再次启动。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控制输出功能:

  1)监控设备在报警状态下应有用于控制被保护线路的控制输出,其输出接点的容量、数量及参数应在有关技术文件中说明。

  2)监控设备可设置用于电气设备通断电的控制输出,每一控制输出应有对应的手动直接控制按钮(键)。

  3)不应使用同一控制输出接点同时控制报警监控设备内部和外部电路。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故障报警功能:

  1)当监控设备发生下述故障时,应能在100s内发出与监控报警信号有明显区别的声光故障信号:

  ①监控设备与探测器之间的连接线断路、短路;

  ②监控设备主电源欠压;

  ③给备用电源充电的充电器与备用电源间连接线的断路、短路;

  ④备用电源与其负载间连接线的断路、短路。

  其中对于①类故障应指示出部位,对于②、③、④类故障应指示出类型。

  2)故障声信号应能手动消除,再有故障信号输入时,应能再启动;故障光信号应保持至故障排除。

  3)故障期间,非故障回路的正常工作不应受影响。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自检功能:

  1)监控设备应能对本机进行功能检査,监控设备在执行自检期间,受控制的外接设备和输出接点均不应动作。监控设备自检时间超过1min或其不能自动停止自检功能时,监控设备的自检不应影响非自检部位的报警功能。

  2)监控设备应能手动检査其面板所有指示灯,显示器的功能。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电源功能:

  1)监控设备应具有主、备电源转换装置。当主电源断电时,能自动转换到备用电源;当主电源恢复时,能自动转换到主电源;主、备电源的工作状态应有指示,主电源应有过流保护措施。主、备电源的转换不应使监控设备发出报警信号。主电源容量应能保证监控设备在下述负载条件下,连续工作4h;

  ①监控设备容量不超过10个构成単独部位号的回路(以下称回路)时,所有回路均处于报警状态;

  ②监控设备容量超过10个回路时,20%的回路(不少于10个回路,且不超过30个回路)处于报警状态。

  2)当监控设备的供电电压在额定电压(220V)的85%~110%范围变化时,应能正常工作。

  操作级别:

  监控设备应至少设有两级操作级别,只允许消除声报警信号和查询信息。进入二级以上操作级别应采用钥匙、操作密码,用于进入操作级别的钥匙或密码可用于进入低级操作级别,但用于进入低级操作级别的钥匙或密码不能用于进入操作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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